建始:强化审执工作 化解民生难题

发表于 讨论求助 2023-05-10 14:56:27

4月19日,,执结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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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7年4月22日,林某通过中介公司与尹某签订《武汉市存量房居间(买卖)合同》,购置尹某名下的一处房产,约定价款为100万元。9月8日,双方签订《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》,将房屋价款变更为105万元,林某当即支付定金5万元。

但因涉案房屋在银行设定抵押并未有违约情况发生、尹某没有经济能力提前清偿对房屋失去控制、买卖双方产生不信任等原因致使房款不能按时交付,无法继续履行合同,影响到了各方利益的实现。


,,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积极组织调解。各方就买卖合同内容、房屋交付时间、债务清偿、抵押注销登记、房屋过户等问题当庭达成协议。

但是在协议的执行过程中,各方未能消除隔阂积极履行,一直未有进展。林某依法申请执行,。,综合各方意见,于4月19日派员赶赴现场,在双方当事人的配合以及物业的见证下,完成房屋交付,推动了纠纷解决进程,依法保障各方权益。

2018.04 | 第70期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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